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局利用傳真設備將寄件人交發之文件、符號或圖表,照原樣傳送國內收
件人者,為傳真郵件。
各級郵局均可收寄傳真郵件。除傳真資費外,傳真郵件如需傳送至收件地
之投遞郵局代為投遞者,應另加付投遞費。
寄件人自行將文件傳真至郵局要求存局候領者,應按頁向收件人收取手續
費,不另加收投遞費及傳真費。
寄件人自行將文件傳真至投遞郵局要求代為投遞者,應按頁向收件人收取
手續費,並按件收取投遞費,不另加收傳真費。
前二項費用,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退還寄
件人補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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