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函件除信函及明信片外,應於封面上註明種類以供辨認;未註明者,按信
函付費交寄。
郵政服務人員為核對郵資,於必要時,得經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拆驗函件
之內件,並予驗訖證明。
寄往國外函件之封面,應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函件種類或寄
遞方式(見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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