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件應分別書寫收件人、寄件人之姓名、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字體長寬
大於四毫米,字跡應清晰。但寄件人指定投遞地區或行業之大宗郵件,經
郵局同意,得免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國內互寄之郵件封面以外國文字書寫者,應附註收件人中文地址及郵遞區
號。
寄往國外郵件封面,應以英文或寄達國文字書寫,以寄達國文字書寫者,
國名應加註英文;其以中文書寫者,僅寄達國通行者為限(如港澳、日本
、韓國等)。
國內互寄郵件封面未書寫收件人郵遞區號或書寫錯誤,致無法使用自動化
設備分揀處理者,郵局得延後處理,或退還寄件人補正後再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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