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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五條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 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 郵件內。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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