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
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
郵件內。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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