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封面除書寫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外,應保留空白,以備黏貼郵票、 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之用。 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 行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 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之封套,不得重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