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件封面除書寫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外,應保留空白,以備黏貼郵票、
簽條或註明郵務事項之用。
函件封面劃為數格,意圖備供續書姓名地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
行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
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已使用並留有前次所蓋郵戳或所貼郵票之封套,不得重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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