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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八條
郵件應依其種類及質量,妥為封裝,以維護郵件、郵政設備及郵政服務人 員之安全及衛生。 郵件未妥為封裝,致發生污毀其他郵件、郵政設備或傷害郵政服務人員者 ,寄件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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