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玻璃質、流質、脂肪、活蜜蜂、水蛭、蠶種及有色或無色粉末等類物品,
應分別依下列方法封裝:
一、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應裝於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硬紙
    箱匣內,並以紙、木屑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填實之。
二、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應先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再將該容器裝
    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皺紋紙等類箱匣內,填
    以足夠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箱蓋必須釘
    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三、不易液化之脂肪物質,如油膏、軟皂、樹脂以及蠶卵等,運遞上之困
    難較少者,得先以匣、布袋、塑膠袋等盛裝,再裝入木質、金屬或其
    他任何足以防止內件漏出之堅固質料箱匣內。
四、著色之乾粉末,如靛青等染料必須先裝入完全防漏之金屬箱匣內,再
    將該箱匣裝入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皺紋紙板箱匣內,兩匣之
    間以木屑或其他具有吸收及保護力之物料填實。
五、不著色之乾粉末,應裝於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硬紙板容器(
    匣、袋)內,再將該容器裝入堅固箱匣。
六、活蜜蜂、水蛭及寄生蟲應封裝於匣內,匣之製法,以能免除任何危險
    為標準。
物品按普通封裝方法易於腐壞者,如罐頭食物,應用嚴密封裝交寄。但郵
局得指定數件,由寄件人或收件人開拆查驗,或採用其他適當方法,查驗
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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