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使用透明口洞信封裝寄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透明部分與封面長度成平行式,使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得由
    透明部分完全顯示,並能在普通燈光下辨別清楚,不致妨礙郵戳之蓋
    用。
二、透明紙與信封內面透明口洞四週完全貼牢。
三、內裝文件妥善摺疊,不致因移動而掩蓋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
    號。
四、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以毛筆、鋼筆、原子筆書寫或以複印
    、打字為之。
五、透露之文字,以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為限。有透露其他文
    字者,應不與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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