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前條透明口洞信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行投入
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
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用鉛筆書寫者。
二、透明紙在燈光下有反光者。
三、信封完全透明者。
四、信封口洞無透明紙保障者。
五、透明口洞有三個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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