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透明口洞信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行投入 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 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用鉛筆書寫者。 二、透明紙在燈光下有反光者。 三、信封完全透明者。 四、信封口洞無透明紙保障者。 五、透明口洞有三個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