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遞, 其總重量不得逾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 前項郵件,其計費方式按各件不同費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 混合交寄郵件,未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按較低之費率交付郵 資者,應依較高之費率,按全件重量,向收件人補收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依第一項規定付足郵資者,補收欠資及 欠資手續費。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時,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