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遞,
其總重量不得逾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
前項郵件,其計費方式按各件不同費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
混合交寄郵件,未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按較低之費率交付郵
資者,應依較高之費率,按全件重量,向收件人補收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依第一項規定付足郵資者,補收欠資及
欠資手續費。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時,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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