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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四條
郵件加封寄至原寄地以外之郵局或其服務人員,使其在該處代為交寄者, 除實寄集郵信封、片、簡另依其規定者外,不予寄遞,並應退還寄件人。 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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