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交寄平常函件如須取得交寄證明,應於交寄時填「交寄平常函件證
明單」一式二份,並將交付證明手續費之郵票貼於證明單正本上,連同函
件交郵局點收、簽章並蓋銷,以作為相關函件確已交寄之憑證。但本公司
對其所負之責任,與未經證明之平常函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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