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交寄各類掛號郵件時,應由郵局掣給執據。
寄件人同時交寄大宗各類掛號郵件五件以上者,使用大宗掛號郵件執據存
根聯單一式二份,交郵局查點、簽章並加蓋郵戳後,退還一份,作為執據
。
註明「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其執據應由郵局加蓋戳記標明
。
報值、保價或代收貨價郵件,郵局應將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於執據
上註明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