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或於交寄後,得向原寄郵局繳驗原執據申請掣給執
據副本。
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損,如未逾查詢期限,得繕具申請書,列明郵件種
類、交寄日期或郵件號碼、收寄件人姓名、地址及原執據遺失、喪失或毀
損原因等,並提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查明掣給執據副本。寄件人為機關
團體、公司行號者,申請書上應加蓋印信及其負責人印章。
執據副本每份按掛號資費付費,以郵票或郵資券貼於申請書上,以郵戳蓋
銷之。
交寄郵件之執據或執據副本因遺失被他人冒用所致損失,由寄件人自行負
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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