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件不得裝寄危險物品或禁寄物品。
郵件裝寄前項物品遭海關或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扣留或處以罰鍰者,
應由寄件人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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