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寄法定紙幣、硬幣、金銀條塊、金銀器具、寶石珍飾等貴重物品,以法
令許可者為限。
前項貴重物品,寄往國內者,法定紙幣裝入報值信函、保價信函或報值快
捷郵件內,其他貴重物品裝入保價信函、報值小包、報值包裹或報值快捷
郵件內,但郵件之內裝物實際價值低於郵件處理規則所定之各類掛號郵件
補償金額時,得不按報值郵件或保價信函交寄;寄往國外者,裝入掛號信
函、保價信函或保價包裹內。但寄往附表一第十欄所列國家之掛號信函內
不得裝寄貴重物品。貴重物品裝入保價信函交寄者,除法定紙幣外,應裝
入箱匣內。
不依前二項規定交寄者,郵局不予收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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