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不依前條規定交寄法定紙幣,除由國外寄達者,依萬國郵政公約及郵政協
定規定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寄法定紙幣未經掛號者,如裝寄法定紙幣金額不逾掛號函件規定之
    補償金額時,補收掛號費及欠資手續費;逾掛號函件規定之補償金額
    時,補收掛號費、報值費及欠資手續費;已掛號者,補收報值費及欠
    資手續費。裝入信函以外之函件者,並補足信函欠資。裝寄法定紙幣
    金額超過裝寄法定紙幣報值信函每件報值最高限額者,應補收之報值
    費改收保價費。
二、裝寄法定紙幣金額高於每件保價最高限額者,依保價最高額計算欠資
    。
不依前條規定交寄法定紙幣以外貴重物品者,除由國外寄達者或寄往國外
者,依萬國郵政公約及郵政協定規定辦理外,由寄達郵局按其實際價值應
付之報值費或保價費及掛號費計算欠資。如相關郵件已掛號者,掛號費不
計。但郵件之內裝物實際價值低於郵件處理規則所定各類掛號郵件之補償
金額時,免補收報值費或保價費。
前項實際價值以寄達郵局寄達時之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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