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件資費之交付,以郵票貼於郵件或本公司指定之單據上表示之。
前項郵票得以郵政法第四條第十款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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