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凡將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所用圖案,無論依原圖尺寸,放大或縮
小及有無面值數字與「郵票或郵資符誌」字樣,印或剪貼於信封、明信片
及各類郵件封套上或印成小張貼於信封、明信片及各類郵件封套上交寄者
,郵局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應退還寄件人。郵件上有易被誤為
郵票或郵資符誌之圖案、花紋符誌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法行為,致侵害本公司郵票發行權者,
應負法律上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