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局得使用「郵資已付」戳記,證明資費已付。
寄件人一次交寄之函件在二十件以上且種類相同者,得依規定交付資費後
,由郵局逐件加蓋「郵資已付」戳記,為交付資費之證明。但快捷郵件及
包裹訂約戶之寄件人,不受上述交寄件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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