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每次交寄之函件在一百件以上且種類相同者,得向所在地郵局申請
經與管轄責任中心局簽訂「自行加印郵資已付戳記交寄大宗郵件合約書」
及發給許可證,由寄件人於封套上依照郵局規定位置及格式,自行加印「
郵資已付」戳記之符誌,並向指定之郵局交寄。
前項自印「郵資已付」戳記之郵件,應向指定之郵局交寄;非向指定郵局
交寄者,應當場交付郵資,其未貼足郵票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依欠資郵
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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