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自印「郵資已付」戳記者,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
金額預存郵局,逐月結算郵資並於次月二十日以前付清。但於申請許可登
記時聲明交寄時當場交付郵資者,或快捷郵件及包裹之訂約戶取具保證者
,得經郵局同意免交預存郵資。
前項預存金數額,依郵資之增減隨時調整,於註銷登記郵資付清時退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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