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自印「郵資已付」戳記者,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 金額預存郵局,逐月結算郵資並於次月二十日以前付清。但於申請許可登 記時聲明交寄時當場交付郵資者,或快捷郵件及包裹之訂約戶取具保證者 ,得經郵局同意免交預存郵資。 前項預存金數額,依郵資之增減隨時調整,於註銷登記郵資付清時退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