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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五十七條
寄件人交寄郵件,得貼用郵資機印出之符誌,證明郵資已付。 客戶使用郵資機,應填具申請書向郵局申請核發使用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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