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資機印出之符誌,應印於郵件封面或印於空白郵資券再黏貼於郵件封面
上。但寄件人一次交寄之函件在二十件以上且種類相同者,得將郵資總數
彙印郵資券,連同郵件交由郵局收寄人員核驗後,貼於大宗函件彙計郵資
單查證聯上,並由郵局在相關函件上加蓋「郵資已付」戳記。
郵資機印出之符誌,不得以任何方式抵作現金使用;其一經使用後,郵資
數額視為蓋銷之郵票,郵局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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