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資機如有非法使用,致郵局受有損害者,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