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按址投遞地區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平常郵件於按址投遞區域應按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收件地址裝設
    有信箱者,將郵件投入信箱內。郵件體積過大,無法投入信箱者,或
    收件地址未裝設信箱者,郵件應投交收件人或投遞於收件地址適當位
    置。
二、各類掛號郵件除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按郵件封面所
    書地址投遞,並由收件人或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規定得為收領郵件
    之人蓋章收領。
三、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得簽署全
    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
四、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必要時,抄錄
    其護照字號及簽發國名及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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