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不按址投遞區域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遞:
一、收件人通知寄件人,將郵件寄交當地郵局按址投遞地區內之行號或住
    戶代為收轉。
二、收件人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郵件投交當地郵局按址投遞區內指定之
    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三、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岔道口、行號或住戶門前,自行
    設置受信箱,並以書面通知當地郵局,將其郵件投入該信箱內,由收
    件人自行開箱提取。
四、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局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局領取。
五、將郵件投入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為公眾必經之適當地點,所設置之
    公用受信箱或集體受信箱,由村鄰長或公推之負責人負責提取分發,
    或由收件人自行開箱領取。
未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之郵件,留存最近投遞局所,或郵政代辦所,待收
件人或其委託代領人前來領取,待領期限一個月。前項第四款寄存郵件待
領期限亦同。逾期未領,視為無法投遞郵件,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由郵局或收件人設置之受信箱,僅投遞平常郵件,
各類掛號郵件以通知單放置受信箱內通知招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