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依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之證件、物品
如下:
一、收件人親自領取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
    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
二、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包裹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
    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
    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三、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包裹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
    、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
四、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五、收件人或代領人領取招領之平常郵件,憑招領通知單領取,郵局於必
    要時,得請領取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領取招領郵件,得由領取人或郵局人員於領件收據上,抄錄領取人身
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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