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內之負責人、員工、居住 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 值郵件、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 函件,逕予招領,由收件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 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 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