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內之負責人、員工、居住
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
值郵件、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
函件,逕予招領,由收件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
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
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