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各類掛號郵件,向船上投遞者,應蓋用該船 舶經收郵件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如向其所屬機關或公司投遞者, 其收據應蓋用該機關或公司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各類掛號郵件,如投交指定地址,其收據 應蓋用設於該地之機關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外國軍艦未指定收件 地址而投交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地址代收者,蓋用使領館或該指定地址之 機關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