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各類掛號郵件,向船上投遞者,應蓋用該船
舶經收郵件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如向其所屬機關或公司投遞者,
其收據應蓋用該機關或公司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各類掛號郵件,如投交指定地址,其收據
應蓋用設於該地之機關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外國軍艦未指定收件
地址而投交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地址代收者,蓋用使領館或該指定地址之
機關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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