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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六十七條
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者,如其新地址在投遞 局投遞區域內,稱為改投,不在原投遞局投遞區域內須轉寄他局投遞者, 稱為改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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