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
理。但書明寄交某人代收之郵件,由寄件人或代收人申請。
一、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或代收人之新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為公私機構時,除蓋用機構印章外
,並應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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