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 理。但書明寄交某人代收之郵件,由寄件人或代收人申請。 一、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或代收人之新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為公私機構時,除蓋用機構印章外 ,並應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