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薄紙製成之各種圖解、照片、花紋、圖案或其他剪件,全部黏貼而不改變
明信片紙質、規格者,得黏貼於明信片之背面交寄。
明信片上黏貼附件不符前項規定者,均應裝入封套內,按信函交寄。
紙張經折疊壓製,外形類似明信片,除合於郵簡之規定者外,按信函交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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