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
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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