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郵局得拒絕之:
一、性質複雜者。
二、僅限於即將寄到之郵件者。
三、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候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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