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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郵局得拒絕之: 一、性質複雜者。 二、僅限於即將寄到之郵件者。 三、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候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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