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
改寄之郵件,除國際出口郵件另依國際郵政公約或協定辦理外,應分別依
下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函件。
  (一)信函、明信片、郵簡、盲人文件由原寄地改寄新寄達地,與原付
        資費相同者免費,不同者補足資費差額。
  (二)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改寄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
        地資費。
二、包裹。
  (一)按照寄達地寄往新寄達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
        者,並交付逾期保管費。
  (二)報值或保價包裹改寄時,並應另付報值或保價費。但國內代收貨
        價包裹,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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