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須另付資費改寄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付掛號、報值或保價
費。但報值費已內含於郵資之國內代收貨價郵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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