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國內限時、航空郵件改寄他處者,僅能由普通郵遞改寄。但經關係人加付
原寄達地至新寄達地限時或國內航空費者,得由限時、航空改寄;如經寄
件人預於封面上註明「倘收件人移居他處請由限時、航空改寄」字樣者,
亦得由限時、航空改寄,並向收件人收取限時、國內航空費。
國際航空函件之改寄,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以最速郵路(航空或水陸
)改寄外,其他航空函件如經收件人申請,且保證繳納新航程運遞之航空
混合郵資或經第三者於改寄局繳納此項混合郵資者,得由航空改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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