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除原收件地址為i郵箱之郵件及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
,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
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
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但改投遞至i郵箱之郵件,不在此限
。
一、收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之改投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
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事項,不受第一百七十條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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