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或郵局另有限制規定者外,收件人得
申請將招領中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或
改送其他郵局招領。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電話或傳真向相關郵局申請,但郵局另有限制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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