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國內航空函件及限時函件未付或未付足普通郵資數額者,交普通郵遞,並
按普通函件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僅付足普通郵資者,仍交普通郵遞。
如所付資費已逾普通郵資者,得交航空或按限時寄遞,並按航空或限時函
件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前項航空及限時函件改按普通郵件寄遞者,所有「航空」或「限時」字樣
或標誌均以粗線二道予以劃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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