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往國外之欠資函件,退還寄件人補足資費差額。無法退還時,除信函及
明信片作欠資函件寄發外,其他函件不予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
著郵件規定處理。
國際航空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無法退還寄件人補收者,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未付或未付足水陸路函件資費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所付資費超過水陸路資費,並已達航空資費百分之五十者,得作欠資
    函件發由航空寄遞;不及航空資費百分之五十者,發由水陸路寄遞。
三、航空函件改發水陸路寄遞者,所有「航空」字樣或標誌均以粗線二道
    予以劃銷。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
寄遞,於招領揭示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國際快遞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者,除航空快遞函件,其所付已足航空混
合郵資時,除可將「快遞」字樣或標誌以粗線二道劃銷,按國際普通航空
處理外,餘均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無法退回補收資費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並將「快遞」字樣或標誌予以劃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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