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欠資郵件未經付清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者,不得投遞。如收件人拒付欠
資及欠資手續費,或無法投遞者,退回原寄局,向寄件人收取,寄件人拒
絕交付者,準用無著郵件處理。
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
,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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