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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八十二條
各類郵件除依規定經扣留、沒入或銷燬者外,於未投遞前,寄件人得申請 撤回。國際郵件已離開本公司之國際互換局,得於未投交收件人前申請撤 回。但寄達國郵政不辦理郵件撤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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