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類郵件除依規定經扣留、沒入或銷燬者外,於未投遞前,寄件人得申請
撤回。國際郵件已離開本公司之國際互換局,得於未投交收件人前申請撤
回。但寄達國郵政不辦理郵件撤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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