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時,其應付或免付撤回費及已付資費之退回基準如附
表(三)-1、(三)-2。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請由航空寄發者,國內依航空信函資費加付航空費
,國際加付原寄局至投遞局之航空信函起重資費。申請撤回下列郵件者,
受理局以傳真辦理,寄件人免加付傳真費:
一、各類國內郵件。
二、尚未離開我國境內之各類國際郵件。
寄件人需要寄達局將處理情形由航郵或電話或傳真通知者,應另再加付航
空費或電話或傳真費。
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
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
撤回費,由本公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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