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郵件因撤回而須另付退回或改寄資費者,仍應補付。如申請將撤回之郵件
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
郵件撤回後重行交寄者,另付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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