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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八十五條
郵件因撤回而須另付退回或改寄資費者,仍應補付。如申請將撤回之郵件 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 郵件撤回後重行交寄者,另付資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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