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各郵局設有存局候領處,寄件人得將郵件寄存該處,由收件人到郵局憑身
分證明文件領取。
存局候領之國內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如收件
人以書面申請延長,自第十六日起,函件比照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包
裹及快捷郵件比照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按日交付逾期保管費。
前項逾期保管費,如收件人拒付或怠於交付,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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