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存局候領郵件,應於封面寫明收件人姓名、電話、寄達地郵局及「存局候
領」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見附表二
)。
前項郵件之收件人姓名,書寫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
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由原寄局招領
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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