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國內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
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寄件人於前項期限內申請提前退回或於封面上註明留存幾日無人領取即退
回字樣者,郵局應依其申請或註記辦理。
存局候領之國內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五日為限,逾期未領者
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辦理。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
前三項情形之郵件,依規定應補收逾期保管費、退回費者,於退回時向寄
件人補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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