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製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國內郵簡,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 二、國際航空郵簡,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 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無法退 還者,應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 水陸郵路寄遞。 前條第二項自印郵簡夾寄附件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