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特製郵簡夾寄任何附件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國內郵簡,應劃去「郵簡」字樣,改按信函寄遞。
二、國際航空郵簡,經退還寄件人補足航空信函資費者,得劃去「航空郵
    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航空信函寄遞;無法退
    還者,應劃去「航空郵簡」字樣及其同義之國際郵務通用文字,改按
    水陸郵路寄遞。
前條第二項自印郵簡夾寄附件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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